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佛山市政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安全装备、安全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逐级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责任体系,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二)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督促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企业,要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具备安全主任资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其他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三)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和制度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措施,组织实施风险识别、安全检查、隐患整治等安全防范工作;要逐级、逐层、逐岗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教育培训、事故预案、科技装备、安全投入等基本制度和基础台账,实施安全承诺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
(四)加强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督促企业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按照“日查月清”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达到100%。要督促企业按要求认真填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定期报送镇(街道)或村(居)安监办。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按要求报告治理进展、治理结果等情况。要督促企业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