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依法推进行政执法权下放,切实提高执法效率
1、行政执法权下放的范围
行政执法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许可权下放另有规定)。各区政府职能部门可根据各镇(街)经济实力、人口规模、发展潜力、地域特点等因素,依法向镇(街)下放涉及市场监管、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民生事业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执法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镇(街)需区级人民政府协调或案情重大复杂的执法权不宜下放镇(街)行使;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权需由区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原则上不交由镇(街)行使。
2、行政执法权下放的方式
(1)委托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明确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情况下,区政府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原则上可依法委托各镇(街)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市已经委托给区级实施的,区职能部门不得再次委托给镇(街)行使。
(2)调整
区职能部门在镇(街)设置派出机构的,直接调整扩大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权限。
(3)授权
根据我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规定,依法授权镇(街)行使。待省相关法规或规章出台后进一步完善授权执法的法律依据。
3、行政执法权下放的程序
行政执法权的下放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各区政府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梳理向镇(街)下放的行政执法权并编制目录,经所在区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报区政府核准后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告实施,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各区政府职能部门应在公告后60日内与相关镇(街)完成执法权下放手续,同时报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委托方式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要与镇(街)签订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执法权的依据、权限、责任和期限等事项。
(二)理顺执法权责关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明确放权的责任主体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执法的执法主体是委托机关。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事项及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