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引进的优秀文化产业企业和相关服务机构,文化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的,在3年内每年可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专项资助。
(二)新引进的优秀文化产业企业和相关服务机构,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向佛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3年内每年可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按年租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上述所称新引进的优秀文化产业企业,是指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在我市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且相关收入形成佛山地方财力独立核算的极具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的企业。
七、加强土地政策扶持
(一)城市“三旧改造”中腾出的土地,符合相关规划的,可优先用于发展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用地要优先予以安排,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文化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园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在出让土地时,有基准地价的地区政府可以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计算出让金,无基准地价的地区比照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执行。文化产业的企业和机构,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创意设计、动漫游戏、会展服务等文化产业项目,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以暂不变更。
八、鼓励金融机构扶持
(一)鼓励金融机构把文化产业全面纳入贷款范围,加大对文化产业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支持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文化产业企业以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有价证券等作抵押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用于文化产业企业的金融产品,积极推行以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的信贷模式,增强对文化产业企业的服务能力。
(二)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企业办理抵押、担保、评估等有关手续给予支持和优惠,以增加引导信贷投入的可操作性。要鼓励建立适用于文化产业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加强担保行业协会与文化产业企业的沟通交流,优先为文化产业企业提供服务。
(三)我市企业因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和其他文化产业项目向银行借贷资金的,可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贷款贴息,贴息率上限为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