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非公有资本建设专题博物馆、美术馆、陈列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由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持。
四、鼓励文化市场发展
(一)鼓励在我市建立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和集聚辐射能力的文化产业专业市场。新办的投资规模大、功能效应好、对海内外辐射范围广的专业市场,在3年内,主办单位每年可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资助。加强全市文化产业专业市场的统筹规划,突出特色和优势,避免同质化竞争的资源浪费。
(二)新引进的文化产业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和大型连锁及批发零售企业,在3年内,每年可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专项资助。
本条所称国际知名品牌,是指该品牌在世界同行业中具有一
定市场占有率,并经世界相关权威组织(刊物)推荐或公布;所称总经销(代理)商,需获得品牌所有者直接授权,并具有省及以上地区分销资质。
五、加强工商、税收扶持
(一)降低文化产业类企业注册资本门槛,申办文化产业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允许出资人的注册资本在两年内分两期注入,但首期不得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20%。文化产业的服务类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
(二)对出资人申报新建文化产业类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工商登记审批手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免除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申办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努力缩短审批办结时间。
(三)文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税务、科技部门核实,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加强对新引进优秀企业的扶持
对于新引进的优秀文化产业企业,从运营年度起,按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专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