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佛府办[201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第
十五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现将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明确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的各级政府领导
根据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事故类别以及事故等级、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不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市委书记和市长赶赴现场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事故领域监管部门正职领导和事故发生地的区委书记、区长及有关领导应同时到场做好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