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第三章 城镇排水许可
第十一条 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不论是排水户或非排水户,其污水均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产生、排放污水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业生产用水单位、经营服务用水单位、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非排水户,是指仅排放日常生活污水的城镇居民住户。
排水户向城镇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应当申请办理城镇排水许可证。非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生活污水,无须申请城镇排水许可证,但需依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驳手续。
无论排水户或非排水户,向排水管网以外的河涌等水体排放污水,除需按《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领范围与申领要求向环保行政部门领得“排污许可证”,其排污口的设置,须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办理城镇排水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镇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六)排放污水易对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三条 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核发城镇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城镇排水许可证并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