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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全市排水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排水规划由各区规划、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市级规划、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新建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改建、扩建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制定改造规划,逐步实施。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公共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公共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自建排水设施需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驳手续。在责令办理通知书下达30日后仍未办理申请接驳手续的,经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批准,可以由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以督促其办理接驳手续。

  第九条 未被城镇排水管网覆盖的居民聚居区、风景区、机

  场、铁路车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区域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厂区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使污水达标排放。处理后的污水排放,除需获得环保行政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排污口的设置,须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条 承担城镇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

  城镇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排水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档案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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