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1]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佛山有关单位:
《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镇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镇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护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污水收集的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以及城镇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涌等。
城镇排水设施包括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综合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或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