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机关单位要做好雇用人员的工作安排,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辅助服务雇用人员的工资由低至高设为1-8档,首次雇用工资定级:大专学历人员定为一档工资,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定为二档工资。雇用期内连续2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普通专业技术雇用人员的工资由低至高设为1-4档,高级专业技术雇用人员的工资由低至高设为1-4档。雇用期内连续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雇用人员试用期的月工资按80%标准计发(有关工资待遇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合格的,发放1个月工资的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优秀的,发放1个半月工资的年度考核奖金;工作不满1年的,根据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按相应的比例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年度考核奖金。本条月工资是指雇用人员本人考核年度12月份的工资。
第十七条 相关福利
(一)雇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雇用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费、交通补贴、节日补贴和计划生育奖。
第十八条 雇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可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加强对雇用人员的考核,建立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兑现年度考核奖金、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和奖惩的依据。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给予奖励,考核优秀的比例参照机关单位的比例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维护雇用人员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雇用人员的个人档案全部移交给市人才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