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开招考。
1、发布公告。招考单位通过相关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2、报名。报考者按照公布的招考条件和要求进行报名。
3、考试。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招考单位必须通过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委托已建立题库的人事考试机构或有资质的人才测评机构、有资质的高等院校命题,招考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考试范围。笔试、面试过程中,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程序,认真组织,实现公平、公开、公正。专业特殊或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可采取专家组测评等简化考试程序。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对考试合格的考生依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考职位拟雇用人数等额确定体检、考核人选,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
4、体检和考核。体检和考核的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确保雇用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身体素质。
(三)批准雇用。经考试、考核和体检择优确定的拟雇用人员,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并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章 合同与管理
第十条 按《
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鉴证,劳动合同文本统一使用省的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机关单位根据岗位工作任务确定,一般第一次签定期上限为3年,第二次签定期上限为5年。对首次招用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
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解除等按《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签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按《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