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类与配置
第五条 机关单位雇用人员分为专业技术雇用人员(高级雇员)和辅助服务雇用人员(普通雇员)。
专业技术雇用人员是指机关单位为提高行政管理与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雇用的法律、金融、规划、建筑、经贸、外语、信息和高新技术等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辅助服务雇用人员是指机关单位为完成内部辅助性、操作性工作而雇用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机关单位雇用人员要从严控制,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机关单位雇用人员控制数。
第三章 招考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机关单位雇用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
宪法、法律、法规。
(二)辅助服务雇用人员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放宽至中专或高中学历)。
(三)专业技术雇用人员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普通专业技术雇用人员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和经验,能独立处理相关的技术问题,从事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高级专业技术雇用人员具有较深的学术和专业造诣,在学术或专业技术领域有丰富经验和较大影响,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是项目组织、协调的领军人或学科带头人,从事影响全市的重大研究、规划、项目等的技术性强的工作。
(四)身体健康,专业技术雇用人员首次雇用年龄一般为55周岁以下,辅助服务雇用人员首次雇用年龄一般为40周岁以下;
(五)原则上为佛山市户籍,特殊岗位或专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六)符合招考单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机关单位招考雇用人员应当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
第九条 招考雇用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
招考单位向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拟招考雇用人员的计划,计划包括雇用理由、岗位设置、雇用人数以及资格条件等。招考辅助服务雇用人员的计划由机构编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招考专业技术雇用人员的计划经机构编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