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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法》下发之日起,原市直机关单位政府聘用人员改称为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雇用单位与雇用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鉴证,合同期限按原聘用期限不变。

  二、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要从严控制,除特殊需要外,今后各单位不再增加雇用人员数。同时为规范编制管理,今后不再采用编制置换的办法招考雇用人员,原来已用于置换的编制要继续冻结,待已置换雇用人员数不再使用后才能解冻,各单位的雇用人员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工作需要核定。

  三、今后市直机关单位招考雇用人员必须通过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委托已建立题库的人事考试机构或有资质的人才测评机构、有资质的高等院校命题,招考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考试范围。笔试、面试过程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程序,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直机关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雇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单位在核定的雇用人员控制数内,签定劳动合同、不占用机关单位人员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七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雇用人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各机关单位负责直接管理工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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