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才后续教育及学术交流补贴。
(七)其他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的用途。
第五条 担保基金由市政府指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并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各区担保基金留出部分管理方式保持不变)。人才所在项目或企业申请担保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各区担保基金留出部分仅针对本区项目或企业使用。
(二)各区项目或企业如申请市级担保基金,由市、区担保基金按照2∶8的分摊比例,予以支持。
(三)市直企业由担保基金市财政出资部分予以支持。
第六条 担保基金管理机构、科技孵化基金管理机构应优先在全市人才数据库中进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及其项目或企业予以扶持。
第七条 采取措施鼓励社会捐赠:
(一)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荣誉证书。
(二)捐赠金额50万元以上的,尊重捐赠人意愿,可命名设立单项基金,或按捐赠人的要求实施定向资助,指定用途。
(三)捐赠人可以自主选择将捐赠资金纳入担保基金。进入担保基金的,按照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 属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基金使用项目计划,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和拨付。
属社会赞助或捐赠,且不进入担保基金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市人力资源协会管理。使用时参照财政资金运用方式。
列入担保基金、科技孵化基金投入的,按照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主体为专项基金支持单位或受扶持人才所在单位。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至(五)项规定的情形,由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受理审批。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其余情形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批。
第十条 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三)至(五)项使用范围的,获批后由申请受理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基金使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