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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人才后续教育及学术交流补贴。

  (七)其他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的用途。

  第五条 担保基金由市政府指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并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各区担保基金留出部分管理方式保持不变)。人才所在项目或企业申请担保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各区担保基金留出部分仅针对本区项目或企业使用。

  (二)各区项目或企业如申请市级担保基金,由市、区担保基金按照2∶8的分摊比例,予以支持。

  (三)市直企业由担保基金市财政出资部分予以支持。

  第六条 担保基金管理机构、科技孵化基金管理机构应优先在全市人才数据库中进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及其项目或企业予以扶持。

  第七条 采取措施鼓励社会捐赠:

  (一)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荣誉证书。

  (二)捐赠金额50万元以上的,尊重捐赠人意愿,可命名设立单项基金,或按捐赠人的要求实施定向资助,指定用途。

  (三)捐赠人可以自主选择将捐赠资金纳入担保基金。进入担保基金的,按照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 属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基金使用项目计划,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和拨付。

  属社会赞助或捐赠,且不进入担保基金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市人力资源协会管理。使用时参照财政资金运用方式。

  列入担保基金、科技孵化基金投入的,按照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主体为专项基金支持单位或受扶持人才所在单位。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至(五)项规定的情形,由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受理审批。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其余情形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批。

  第十条 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三)至(五)项使用范围的,获批后由申请受理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基金使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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