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聚集、开发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特设立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并相应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设立,以人为本,结合财政金融手段,更好地为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 专项基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区政府合计出资4000万元,设立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发明权等)质押贷款担保基金、拟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股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创业人才贷款担保基金,其中市财政安排500万元,各区从各自现有的担保基金中留出10%额度(按现有担保基金总额3.5亿元)计3500万元。

  (三)科技孵化基金中针对以创业人才为核心的项目进行投入的资金。

  (四)社会、企业赞助或捐赠资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站(点)、博士后科研项目及院士工作室的资金扶持。

  (二)为认定为创业创新人才、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提供工作和生活等补助。

  (三)为以人才为核心的项目及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并按规定给予融资费用如利息等补贴。

  (四)为拟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股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并按规定给予融资费用如利息等补贴。

  (五)为创业人才提供贷款担保,并按规定给予融资费用如利息等补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