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评审方式。采取评审会议票决制度,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需提前五天将评审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各评审委员。评审结果采用署名票决制,合作意向方案评审通过须经半数以上评审委员表决同意。
3.评审结果公示。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在市级以上媒体(报纸、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
(六)审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和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由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送达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管委会审定批准。
(七)实施。经管委会批复后,合作各方签定《阶段参股合作协议》,由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阶段参股合作方案实施。
(八)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根据事前约定拥有监督权。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资金去向及投资绩效等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可以先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九)退出。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股权的退出工作,在引导基金退出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时,根据《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阶段参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股权转让等具体工作。
二、跟进投资业务流程
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跟进投资合作者签订《跟进投资合作协议(合同)》。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按照《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管委会年度工作目标,负责与被跟进投资和被投资企业进行商务接洽等工作。
(一)申请受理、洽谈。根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国家、地方创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报经市发改委备案。
合作方的境内外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公司有意向与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可直接与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议洽谈。
(二)方案确定、评审和实施。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须对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财务和资信状况进行充分了解,通过筛选、立项调查、尽职调查等程序,确定各方合作意向方案,并经审定后,签订《跟进投资合作协议(合同)》。协议(合同)须报备管委会。
(三)投资项目后续监督管理。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对跟进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义务后,按事前约定对所投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每半年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