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业务流程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制订的《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业务流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业务流程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按照《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引导基金业务流程。
一、阶段参股业务流程
(一)申请受理。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国家、地方创业引导基金阶段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报经市发改委备案。
境内外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单位有意与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可直接与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接洽。
(二)筛选。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有意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出符合我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作对象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
(三)接触、洽谈、项目立项、尽职调查。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筛选出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接触,洽谈合作意向,在合作项目立项后,拟定合作方案,并进行尽职调查。
(四)确定合作意向方案。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于经尽职调查确认符合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合作对象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作要求进行基础性谈判,确定合作意向方案,经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合作意向方案进行初审论证后,双方签订《阶段参股合作意向书》。
(五)评审。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须成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将《阶段参股合作意向书》报“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查决定前,按照评审规程(评审细则另行制订),对上报的《阶段参股合作意向方案》进行评审。评审规程如下:
1.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人数暂定为9人,其中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市金融办有关人员各一名;绍兴市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协会代表及有关专家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