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的意见
(绍政发〔2010〕58号)


  为加强政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区域经济竞争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单位关于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现就我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
  (一)目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在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环境优化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相比,创新资源要素不足的矛盾仍十分突出。深化政产学研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加强应用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对优化科技资源组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要以激活优化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要求,以满足“5+3”先进制造业体系创新发展需求为核心,以引进与我市产业关联度较高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重点。
  (三)具体形式。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主要分为政府为主引进共建和企业为主引进共建两种类型。根据实际情况,与政府共建的创新载体的具体形式为科技园、研究院(所)、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实验基地等各类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是一个机构多种形式共存。与企业共建的创新载体的具体形式为技术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的组织形式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要做到人员团队式到位、技术捆绑式到位,使引进的“大院名校”能够在我市落地生根,真正取得实效。
  二、主要条件
  (一)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的引进对象应是具有科研优势的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研发团队或大型企业集团的研发机构等。
  (二)企业为主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应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数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