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7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乡村医生是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职责。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为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补偿和保障政策;强化管理和指导,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明确乡村医生职责,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同时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