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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绍兴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改扩建项目经费(包括已完工的基建负债)列入财政基建预算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重建(房屋新造)、扩建(按面积增加部分)、改建的装修费用在投入使用后,由市、区财政、卫生部门核实后按不低于每平方米800元标准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所在开发区(新区)和镇(街道)落实;现租房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租金由镇(街道)承担。以上经费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合理分担。
  经费补助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三)专项补助
  1.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由财政全额安排。2010年起,城乡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标准不低于20元/年(流动人口经费不低于户籍人口的50%左右),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提供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经费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由各级财政安排。  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从2010年起按本地户籍人口人均25元/年、流动人口人均12元/年标准补助,参合农民免费健康体检经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优生促进工程)经费由市、区财政专项安排。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补助。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任务经费予以专项补助。
  市区专项补助经费由市、区财政专项安排。
  3.村卫生室补助。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按政府要求完成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安排村卫生室运行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
  市区村卫生室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每年不少于2万元的定额标准由市、区财政安排运行经费,其中,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根据所承担任务和考核按每个服务人口4元标准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安排。
  五、资金拨付
  卫生、财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情况、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绩效工资等进行分类考核,综合补助。采取年初预算、按月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进行补助。
  财政部门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基数,以切块资金的形式,统一核拨到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分配,预拨资金不得超过年度预算资金的80%,并将分配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机制,规范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结算核算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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