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量控制的差额补助总额采取“基数加增长”的办法确定。除人员经费支出外,差额补助总额采用一年一定的方式核定。实际执行中,如经常性收支差额大于财政核定差额补助总额的,大于部分财政不予追加预算,由其自行消化;如经常性收支差额小于财政核定差额补助总额的,小于部分财政不予追减预算,相应资金50%用于单位提取奖励基金,50%用于单位的事业发展支出。
(二)建设发展项目支出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发展支出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人才培养和人才招聘等专项支出。其中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由财政专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1.财政部门按照“合理、必需、节约”、“统筹财力、优化结构、资源共享”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整合现有财政卫生专项,挖掘单位自有资金潜力,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财政存量和增量资金。
2.每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发展建设需要编制年初预算,经卫生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根据建设发展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
3.建设发展项目计划所需财政安排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干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项目包干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或工作进度和财政支付制度规定,按期拨付。项目完成后,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绩效考评。考评结论作为下一年度财政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4.建设发展项目管理。
(1)基本建设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房由当地政府按照设置规划及医疗卫生用房建设标准负责落实。
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由乡镇(街道)负责,基本建设经费列入建设发展补助项目。对已完成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基建欠款,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予以专项补助。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含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建设和改造项目,所需房屋由所在社区、村委会落实,财政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2)设备购置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参照国家、省有关标准,结合绍兴市实际配置,设备添置、更新和维护经费由各单位每年编制经费预算,经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纳入设备采购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3)人才培养与培训经费补助。根据基层医疗卫生发展要求,卫生主管部门科学制定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与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安排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全科医师规范化(岗位)培训、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和医技岗位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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