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政投入包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建设发展项目支出补助和其他专项补助。
(一)经常性收支核定
1.经常性收入核定。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
(1)医疗收入:在上年医疗收入基础上,综合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限制药品使用范围、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合理核定。
(2)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是指完成政府交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收入。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按照服务人口数和财政补助标准核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规定的财政补助标准或收费标准及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核定。
(3)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合理用药数量等因素核定。
(4)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等非经营性收入,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3年平均水平扣除非持续性收入等因素核定。
2.经常性支出核定。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医疗支出、公共卫生支出、药品支出、公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支出、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支出、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支出、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等。人员工资支出按照政府批准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在编在岗人数核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支出、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按照现行规定核定;经人事部门批准的临时聘用人员经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以省财政厅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补助标准进行核定。
市区在编在岗人员按照不低于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核定;按全额事业编制配备的公共卫生专职人员绩效工资由财政足额安排;经批准的临时聘用人员经费暂按农村社区人均3.5万/年、城市社区人均4万元/年标准核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及离退休人员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上述经费由市、区财政统筹安排。
(2)医疗支出根据上一年度单位物耗成本,及本年度预测医疗收入进行核定。
(3)公共卫生支出根据收支对应和费用配比原则,按照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物耗成本等因素核定。
(4)药品支出根据药品收入加上合理的药品损耗等因素核定。
(5)公用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管理所需支出,根据前三年合理支出的平均水平和业务增长,并充分考虑其它刚性增长因素核定。
(6)其他支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三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合理核定。
3.收支差额补助管理。财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核定后,其收支相抵后收不抵支的差额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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