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绍兴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绍政办发〔2010〕164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强化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绍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绍市委发〔2009〕102号)和《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9〕2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0〕7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投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确立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投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有效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费用负担。
(二)坚持核定收支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任务,合理核定其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确定经常性收支差额。
(三)坚持绩效考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考评体系,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量、服务水平、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并与财政补助挂钩。
二、补助范围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政府主要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下同)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建设发展经费、人员经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经费等,对村卫生室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
三、补助方式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经常性补助、建设发展补助、专项补助分别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按照“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进行核定,经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列入预算足额安排。建设发展项目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由政府专项补助,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制定。
四、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