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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将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五、执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市民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家庭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及困难职工家庭解决自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予以优先保障;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对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且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将目前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单、双职工50万元,调整为双职工50万元、单职工35万元;购买改善性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50万元调整为35万元。
  六、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全面规范商品房预售条件,严格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限制项目拆零申请预售许可,申请预售最低规模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符。新取得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每套房屋价格,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未经备案的,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七、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根据省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降低购房者资金风险和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的监管。对房地产企业违规囤地、闲置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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