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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0〕5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遏制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等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住房交易中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等3 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三、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税务部门要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保障性住房外,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商务(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其他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四、执行差别化商业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绍兴市居民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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