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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4.在营利性医院诊治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四)住院期间发生转院,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再调整。
  (五)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因素的孕产妇,其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
  (六)经市区三级医疗机构确诊,管理中心同意,并办理申报备案手续的特殊病种人员,在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同住院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内限申请一个病种及并发症,根据本人意愿确定一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诊治。
  (七)2011年度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合并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为7.3万元。
  第二十条 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偿标准:
  (一)参合人员在市区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含所辖服务站)门诊诊治的,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品目录内医药费用补偿30%,非国家基本药品目录的医药费及诊疗项目补偿25%,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补偿45%。其补偿费用由管理中心根据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所在区域范围内参合人员数及实际门诊工作量,经考核实行总额拨付。考核拨付办法由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二)参合人员在市内二级及以上医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补偿20%。
  (三)2011年度普通门诊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
  第二十一条 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后,实际补偿率未达到70%的,进入民政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重复参加的不能同时享受二项及以上医疗基金补偿,个人自缴费用也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征缴工作结束后,参合人员因故终止本医疗保障的,其所缴的费用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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