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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参合人员的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等,参照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同时将肺结核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管理。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不列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一)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家庭病床费用及康复性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工伤意外、医疗事故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群体性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医疗费用;
  (七)治疗不孕不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的费用;
  (八)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参合人员被暂停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补偿标准: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设置医疗费起付线标准、年度基金补偿最高限额,对于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发生的符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次补偿、累计计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参照住院补偿办法。
  (二)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起付标准,市区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为3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合人员个人自负。
  2011年度的具体补偿标准为:
  1.成年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以上补偿70%;
  2.未成年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以上至6万元补偿80%,6万元以上补偿90%。
  (三)2011年参合人员在外地医院就医的费用,按以下规定补偿:
  1.参合人员经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后,转外地特约医院,其住院发生的符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区补偿标准的90%给予补偿;
  2.未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直接去外地特约医院住院的,按统筹区报销标准的70%给予补偿;
  3.到外地非特约医院住院的,按统筹区补偿标准的60%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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