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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参合人员中已领取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双农独女户,给其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元,补贴所需费用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由所在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筹资完成后核发。
  (四)参合人员应缴纳个人部分费用,村级集体经济较好的也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个人缴费资金、集体扶持资金、政府补助资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和利息等组成。其中个人缴纳部分资金按整户参加的原则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收缴,政府补助的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划拨。
  第十二条 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收缴,每年的第四季度为缴费期,全年费用一次缴清,限定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全部资金收缴入库。由镇(街道)负责收缴的资金及镇(街道)需配套的资金应在收缴入库截止日之前缴入绍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在参合人员核定后于1月底之前到位。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合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门诊费用以及市区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对基金预算的审核。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参合人员的待遇和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参合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在规定缴费期限以后要求参加的,须在下一结算年度才能缴费参加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待遇。对新出生的婴儿、大学生及退伍军人回乡须在户籍落实后30日内,经申请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于缴费次月享受合作医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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