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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定期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三)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
  第七条 越城区和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均应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协调开展本区域范围内的政策宣传、筹资和其他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配备合作医疗专管员。镇(街道)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2011年辖区内农业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比例达到98%以上。
  (二)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经费的收缴及登记工作,同时确保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协助管理中心做好参合人员身份确认以及在办理审批、审核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完成上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
  第十条 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
  (一)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要与市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一致,年人均筹资额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例达到全省前列。政府和个人出资比例原则上按上年实绩或全省平均比例确定;
  2011年度按每人430元筹集,其中参合人员个人缴纳135元(户内未成年人个人缴纳90元),镇财政补助每人60元,其余由市级财政承担(参合人员健康体检经费另行安排)。
  (二)参合人员持有《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其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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