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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绍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09〕1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绍政发〔2010〕60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范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 以下人员可以户为单位,以行政村(社区)为整体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户籍在市区的农业人口,在自愿的前提下,不论是成年人还是在校学生,都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
  (二)户籍在市区,被征用土地后“农转非”,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的人员,允许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医办”),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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