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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二)查清情况核销边角地。对道路、绿地、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查清情况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地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核销后不再作为批而未供土地,具体按照浙土资办〔2011〕114号文件操作。
  1.申请核销代征地、边角地等批而未供土地的,其面积原则上应小于1亩;申请核销因测绘误差引起的批而未供土地的,其面积原则上应小于相应农转用项目用地面积的2%。上述地块核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台账,直接申请核销。
  2.对边角用地面积超过1亩或超过2%比例的地块,各地应积极研究利用。暂时无法利用的,以区、县(市)为单位集中报批,由规划部门统一提出规划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申请核销;如包含农用地指标且符合盘活条件的,应积极盘活指标。
  3.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边角地开发利用的研究协调,对面积较大且较为规则的地块,应提出开发利用意见,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社区配套管理用房等项目建设。
  (三)河道及坑塘水面用地处理。对批而未供河道用地中的水面,可作为无法利用土地申请核销;对属于农用地报批的坑塘水面等用地,应申请盘活指标。
  五、优化审批服务,为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提供有力保障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具体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将涉及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建设项目纳入绿色通道,主动沟通协调,提高办事效率。
  (一)加快项目、环保、规划审批。农转用项目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向发改、规划、环保部门提供项目台账。发改部门负责对项目审批落实情况进行逐宗检查,发现项目变更或调整的,应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手续。环保部门负责按地块逐宗指导用地单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规划部门负责按照《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加强工作协调,对划拨用地及时出具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政府储备土地计划批复与规划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储备机构可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直接编制选址论证报告报规划部门审查确认。
  (二)加快供地手续办理。适当调整划拨土地供地时序,道路、河道、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项目凭用地申请表、用地预审意见、单位资质证明、立项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勘测定界资料、实地踏勘表、征地落实材料等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他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具备上述材料后即可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时提交方案设计批复。招拍挂出让土地凭规划条件办理土地出让方案报批手续,土地出让后由建设单位持立项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优化拆迁验收手续。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基础设施项目供地、拆迁等手续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道路、河道、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已申领拆迁许可证,红线内尚有少量建筑未拆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市政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内暂保建筑确认表》,说明暂保建筑的概况、原因及其对道路、河道、绿地等基础设施使用功能、景观要求的影响,并在测绘附图上标识,经建设、规划部门确认后,由房屋征收、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验收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按拆迁验收范围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项目已申领拆迁许可证,需分期拆迁、分期建设的,可分期出具房屋拆除证明,分期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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