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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一)抓紧落实或调整建设项目。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定期研究协调机制,对已批准农转用的项目用地要及时研究分析,协调解决项目落实、资金安排和前期手续报批等问题,确保当年度批准农转用项目在次年度供地率达到50%以上。
  对已批准农转用的项目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无法及时办理供地手续的,规划部门要主动协调,抓紧完成规划手续报批工作;因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致使原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各地要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尽快进行项目调整,重新落实项目。对规定时间内无法落实项目的土地,一律由政府收回,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项目调整后的土地规划用途变为工业和经营性用地的,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二)积极推进土地、房屋依法征收。各地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农转用批后征地实施。各区、县(市)政府和房屋征收、拆迁部门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房屋依法征收和拆迁工作。
  (三)落实地块招商责任。对已完成拆迁和前期手续报批的储备土地、工业用地,各做地单位、招商引资部门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结合土地市场需求,加大招商引资推介力度,促进土地供应。各地要建立健全地块招商责任制,将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任务纳入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工业用地、储备土地,由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招商引资部门按地块确定招商引资责任人。对批而未供工业用地消化利用任务未完成且消化利用比例位于全市后三位的单位,不得评为工业经济考核先进单位;对批而未供储备土地消化利用任务未完成且消化利用比例位于全市后三位的单位,不得评为招商引资考核先进单位。
  (四)加快经营性用地做地出让。各做地责任单位要按照年度做地计划的要求,推进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对储备土地或成片报批农转用的地块,建设部门和各做地责任单位要加快道路、绿地、学校、电力管线迁移等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优先落实建设资金,加快项目开发建设,为经营性用地出让创造条件。继续贯彻落实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政策,加大普通商品房和集团总部办公用地的推介和招商力度,加快经营性储备土地的消化利用。
  加快推进做地工作,对列入经营性用地做地计划、储备计划的批而未供土地,在当年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经土地储备中心实地核查具备出让条件的,按一定比例计入消化利用完成任务。对各做地单位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但因市场原因近期难以出让的储备土地,可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现行市场评估价的80%(扣除土地出让相应税费)并结合地块出让金核拨政策予以收购,签订收购协议的,视为完成消化利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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