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73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委〔2009〕81号)精神,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和《绍兴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作出如下通知:
一、提高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个人缴纳300 元、财政补贴700元;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贴600元。未成年人医保筹资标准由130元提高到15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贴90元。
二、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最高支付限额由13万元统一提高到15万元。
三、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城镇居民符合规定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70%。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未成年人符合规定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部分,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6万元以上至1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90%。
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仍按原规定比例报销。
四、提高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在绍兴市区定点街道(镇)卫生院(含下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诊治的,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品目录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从25%提高到30%;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其他医药费及诊疗项目费,报销比例为25%。
一个医保年度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净报销限额为450元。
五、提高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在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额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
六、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