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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的实施意见

  (三)积极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鼓励企业和个人出资、捐资进行文物维修和保护;在不改变文物格局、风貌的前提下,允许出资者按规定要求有偿使用部分国有文物。文保单位所在地乡镇 (街道)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采取“财政拨一点,乡镇(街道)、部门出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解决文物经费不足的问题。要不断探索社会化保护文物的路子,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都要按照《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负起保护修缮的责任。
  三、形成合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切实加强古建筑保护。城乡的明代及以前的建筑坚持原址保护原则;100年以上的历史建筑参照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的保护要求加以保护;50年以上的传统建筑,原则上也应尽量避免拆迁。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古建筑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历史建筑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制定方案报规划、文物部门审批,拆迁以后的建筑构件原则上由文物或建设等部门收储。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古建筑,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刚性保护,并遵循属地管理、产权有责的原则,明确非国有古建筑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国有古建筑的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文物保护工作要以属地管理为主。根据《文物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各级文保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防火、防盗、防拆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追缴的文物要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部门从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接收的文物,要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规划部门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文物部门研究、商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部门报告,并保护好文物和现场,出土的所有文物都应当交文物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藏匿、买卖或者赠送。
  (四)健全业余文保员、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等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对多年从事业余文物保护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业余文保员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由文物部门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发给业余文保员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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