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0〕62号)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
《文物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在建设“特色产业城市、文化休闲城市、生态宜居城市”中的独特作用,促进文物保护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和改善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绍兴是全国首批二十四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文化积淀深厚,历史遗存丰富。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文物保护工作正面临着严峻考验。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但目前全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物保护机制尚须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的工作基础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保护文物,是当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必须大力抓好抓实。
二、加大投入,有效保障文物保护工作
(一)落实文物工作“七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将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各级领导责任制,以及社会防灾体系、社会治安体系中,全面提升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增加财政预算安排。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按照
《文物法》的规定,确保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文博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全额用于文物保护与管理事业,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文物专项经费,应与市财政收入挂钩,主要用于市级文物维修与保护,以及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征集重点文物,扶持博物馆建设。各县(市、区)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资金,用于辖区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切实管理好、保护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