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职责。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承担消防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各类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和需要,制订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队伍互动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
三、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运作和保障
(一)加强领导。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是推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负责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建设,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经费保障、装备建设、机制建设、软件管理等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工作联系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任、消防部队军事主官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应急、公安、消防、安监、城管执法、建设、交通运输、人防、科技(地震)、卫生、电力、水务、燃气、石油、武警、驻军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协调联动。建立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应急联席会议,加强成员单位协调联动,共享应急管理信息和资源,及时会商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问题。建立综合应急救援装(设)备、物资、工具等的共享、调用和使用程序与规定,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急救援作用。进一步建立、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方案)。加强对各类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战术战法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办法,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做到科学施救、有序救援。
一般情况下,由综合应急救援支(大)队参与救援的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现场,救援指挥由综合应急救援支(大)队统一实施。其他专业、专职和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市日常应急救援的任务分工履行职责。
(三)技术支撑。在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的领导下,应急救援支(大)队要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运用先进的网络通信技术,构建统一的应急救援平台。要组织成立由相关行业和领域专家组成的应急救援专家组,下设灭火救援、水上救援、山岳救援、隧道救援、危化救援、交通救援、地震(建筑倒塌)救援等专业组,为各类应急救援提供“智库”支持,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科学有序高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