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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12.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房屋、土地权证补办工作。为妥善解决供销社发展过程中遗留的体制性、积累性问题,确保供销社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国发〔2009〕40号、浙政发〔2010〕46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补办土地、房产权证,在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这项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开展“三农”服务等。抓紧解决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债务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力争二年内予以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妥善处置社员股金。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社会保险遗留问题,通过视同、补缴等方式,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参保和社会保险欠费问题。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相关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三、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13.设立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市财政每年设立不少于7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各县(市)财政也要相应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新网工程”)建设,改善农村商贸流通基础设施,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每年度经市财政、市供销总社考核验收通过后,予以拨付。对市、县(市)供销合作社争取到国家部委、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市、县(市)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14.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农村金融业。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或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农信担保公司,推进各类抵押贷款试点,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小额创业贷款,加大财政贴息力度。
  15.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鼓励其联合涉农部门、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和种养殖大户,组建系统行业协会。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再生资源等行业协会要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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