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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调整绍兴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意见的通知

  四、区域规定
  (一)禁养区范围
  区域一:南至大环河南河南岸以南500米,东至二环东路,北至二环北路,西至大环河西河接漓渚江至鉴河西岸以西500米范围内区域。
  区域二:青甸湖备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区域,即东起绍漓铁路,西至七亩基西头,南起里水江、外水江一带,北至杭甬铁路范围内。
  区域三:市级以上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周围1000米范围内。
  区域四:城南“五江”(南池江、坡塘江、躲柱江、谢墅江、新开江)干流两岸陆域100米范围内区域。
  区域五:鉴湖主体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范围内区域。
  区域六:镜湖新区南起市区二环北路,北至群贤路,东起绍三公路,西至绍齐公路范围内区域。
  区域七: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区域一:鉴湖水域一般保护区属市区鉴湖镇、东浦镇所辖区域。
  区域二:北起大环河南河南岸500米以南,南至解南公路,东至绍甘公路,西至绍大公路范围内区域(除城南“五江”干流100米外的区域)。
  区域三:镜湖新区除禁养区外的其他区域。
  区域四: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东环线,南至南五路,西至荷湖江,北至曹娥江范围内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尽快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履职尽责的现象发生,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现有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逐步实施关停、转产或搬迁。越城区政府和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要负责做好关停转迁等善后工作。
  (三)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三同时”制度,并通过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各类畜禽养殖场要遵循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积极采用新型生态养殖模式,加快畜禽产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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