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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调整绍兴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调整绍兴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84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调整绍兴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绍兴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意见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绍兴市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减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和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市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在2003年划定的基础上(绍政办发〔2003〕114号)进行调整并重新划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规划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绍兴生态市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生态要求。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饮用水源保护区、建城区、居住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优先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绍兴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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