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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企业要准备相关的原始资料台帐和档案,包括:各种管理机构和制度,人员档案,安全事故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投诉处理记录,违章行为记录等,用作考核机构查核。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掌握的企业质量信誉情况,按照评分表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核初评。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考核结束后将初评结果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书面通知企业,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将企业的考核初评结果在交通公众网站上公示10天。企业和社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全市考核结果(包括考核分数和质量信誉等级,下同)审核认定,并按规定报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最后考核结果将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里(具体为加盖“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式样见附件4),并在印章前签注“出租汽车客运”字样。

第四章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由所在企业进行自评,按辖区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汕头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计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0分的,应当在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服务证副证上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并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二十九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按辖区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举报。经核实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信息予以变更。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证件领取和变更记录等情况,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情况,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是行业审验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能否有资格参与市出租汽车运力招投标及招投标加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在出租汽车运力招投标中,可根据企业年度考核成绩,对成绩优良的,给予适当加分(具体由招投标书设定)。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责任分工,视不同情形,按程序将其考核等级降级: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的,责令进行3个月的整改。考核成绩为B级的,需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在整改期内,暂停参加出租汽车运力招投标活动。企业考核成绩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按照《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经营权招投标约定进行处理。由原许可机关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其出租汽车经营权,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服务证副证上标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具体加盖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式样见附件4)。
  鼓励企业组织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及有较高奖励分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档案: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积累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为0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培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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