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公布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七条 企业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监督。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成立考核组开展对本辖区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评定。
第十八条 考核组由以下5名及以上单数相关人员组成:
(一)出租汽车协会或城市公共交通协会有关人员;
(二)企业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管理人员;
(三)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 事出租客运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企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分别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等信息及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营运出租汽车和企业子、分公司等信息。
(二)经营管理情况:现场查验企业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职责分工、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统一服装以及企业管理基础台帐、质量信誉档案、统计资料报送等情况。
(三)驾驶员管理情况:现场查验驾驶员招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正副班管理、驾驶员激励和约束机制、退出机制等制度建设,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与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缴费凭证以及驾驶员培训、学习等证明材料,企业设立驾驶员餐饮、休息、娱乐和学习场所情况。
(四)车辆管理情况:现场查验企业购买车辆凭证、车辆技术档案、设施设备有效使用情况以及车容车貌、检查记录;提供企业应投保第三者交通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按有关要求应缴保险费用及实际投保情况和承运人保险单;提供企业使用车载卫星定位、电召、车内监控、车载视频、显示屏等科技设备及使用清洁燃料或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
(五)收费管理情况:现场查验企业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示情况和企业收取驾驶员相关费用的收费凭证。
(六)财政补贴落实情况:提供企业享受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及企业按有关规定应实际下发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金额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提供下达任务的部门、时间和要求、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客运量情况。
(八)企业稳定情况:提供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九)投诉管理情况:现场查验企业设立投诉电话及公布情况;提供社会投诉受理时间、处理完成时间、规定处理时限和投诉人回访记录等证明材料。
(十)经营违章违法情况:提供每次违章、违法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一)有效投诉情况:提供每次服务质量有效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十二)新闻媒体曝光情况:提供每次曝光新闻媒体的名称、日期、事件人物、车辆、内容以及曝光事件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结果等。
(十三)安全生产系统管理:现场查验企业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检查和整改记录、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学习记录等原始资料或台帐及每次应急演练的书面介绍和演练照片。
(十四)交通责任事故情况:提供企业营运出租汽车发生的同责以上交通事故年度汇总表(含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以及年度每次同责以上交通事故报表、公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责任初步鉴定意见。
(十五)企业荣誉:提供企业受到地级市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或受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按辖区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提交以下资料:
1、《汕头市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报告》(见附件3)及“评分表”;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