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注销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自决定注销资质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资质证书交送资质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安全评价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省安监局对在云南省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采取组织专家抽查、同行互查、向被评价企业征求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实行定期约谈制度。约谈时将提前发放约谈通知,明确约谈重点内容;机构负责人须按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汇报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施专业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评估制度。制定《安全评价机构评价质量综合考核评估办法》,对于在防范和遏止重大事故、协助政府部门安全检查、制订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帮助企业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实施安全评价机构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组织专家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深入分析,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及时掌握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动态,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机构技术能力、诚信情况、内部管理、工作质量、发挥作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分为鼓励发展、规范发展和限制发展三个类别。对鼓励发展的机构要创造条件,支持其做大做强;对规范发展的机构要严格监管,促进其改进工作;对限制发展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三十七条 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处在“黑名单”中的机构和从业人员,省安监局通过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告,原则上不予办理以下事项:推荐资质升级、资质变更、资质延续、增加业务范围、省外甲级机构的备案申请和其他事项。
凡是列入“黑名单”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省安监局将实施重点监管,在一年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按照上限从重从严处罚,并暂停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一年内未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从“黑名单”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