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5条)
《
云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8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八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或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种。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并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