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区2011年春节期间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绍政发〔2011〕1号)
为增添节日气氛,让广大市民欢度新春佳节,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2011年春节期间市区允许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销售时间:2011年1月26日至2月8日(农历十二月廿三至正月初六);
燃放时间:2011年1月26日至2月20日(农历十二月廿三至正月十八)。2月3日、2月18日允许零时至24时燃放,其他日期允许7时至24时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市区二环线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繁华商业街区等;
6.市、区党政军警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7.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8.府山、塔山、蕺山、儿童公园内,风景名胜区域内,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
三、销售网点的确定及管理
2011年春节期间“双禁”区域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由越城区人民政府牵头,会同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镜湖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并组织实施。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在3日内将剩余烟花爆竹统一交由当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回收保存,不得继续存放。
四、进货渠道
为加强管理,经批准的临时销售网点,应从当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进货,未经批准严禁从异地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事异地销售;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严禁销售礼花弹等违禁产品和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严禁非法从事批发及零售烟花爆竹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