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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第三批绍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第三批绍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报
(绍政发〔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通过树立典型,推广经验,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绍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市政府决定命名下列7家单位为第三批“绍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现予以通报表彰。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上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越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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