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办法、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客观、公正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聘于招标人,招标人应支付合理的评标劳务费。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天内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网上公示5天后无任何异议,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合同参照《建设工程施I合同》(GF-1999-0201)执行,合同的专用条款部分内容按照附件执行。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退还未中标者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四)开标时间和地点;
(五)投标人签到名单;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
(八)开标、评标纪录及评标报告;
(九)中标通知书;
(十)定标意见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另行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须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中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前交纳。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后30日内,向中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