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书面凭证。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后标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第二次招标还是少于三家的,可以不再招标,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相关部门参加,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投标人证书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标书并宣读唱标一览表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所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不合法有效的;
(四)送达人不是合法授权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二)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招标人或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三)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四)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者参股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的;
(六)投标人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投标人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八)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九)在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记录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由9名组成,其中管理单位代表3人(省、州市、县市各一人),专家6人。由招标人在有关纪检监察、公证部门的监督下,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设立的土地整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