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与招标项目相适应。工程施工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其中以上资质应同时具备土石方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任一资质的施工企业;
(三)具有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财务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五)授权代理人应当是注册在本单位的建造师或临时建造师,且拟派到本投标项目做项目负责人。
兴地睦边工程施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挂靠有资质或者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不得租借他人资质证书投标;
(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四)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得在中标后将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投标文件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投标报价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满足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中递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进行结转。
投标人不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退还。
第二十五条 兴地睦边工程招标中关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