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编制并报审招标方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五)随机抽取投标标段;
(六)编制发售招标文件及技术资料;
(七)现场踏勘及答疑;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施工合同;
(十二)资料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时间及事项安排。
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后应当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方案,并在20天内报州市办公室初审后,上报省指挥部审定。
按照项目进行报名,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接受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报名结束后,由省指挥部对报名单位进行不良记录查询。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照随机方式抽取投标标段。
按照抽取到的标段购买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对投标人疑问问题的解答以及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有效期为45天,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查报省指挥部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售。
招标文件一般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
(五)技术条款;
(六)设计图纸;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投标辅助材料。
投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量化评标因素。
具体评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现场踏勘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人也可以自行踏勘了解项目有关情况。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兴地睦边工程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