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拟招标项目简介,标段划分情况、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
(三)招标方式、组织机构及职能划分;
(四)招标的时间、地点安排;
(五)招标工作流程;
(六)资格审查标准及评标办法;
(七)施工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八)措施及保证;
(九)招标方案审批表。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
(二)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五)不得要挟或者暗示投标人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
(六)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应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站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获取文件的地点、时间及文件费用;
(四)开标的时间、地点;
(五)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六)报名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者相关资料;
(七)资格审查所需提供的资料证明;
(八)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省指挥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二)未经省指挥部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四)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定的有关招标代理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兴地睦边工程招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