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州市办公室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招标方案的初审工作;
(二)参与招投标活动管理与监督;
(三)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县市指挥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项目标段。每个项目不得超过五个标段,每个标段一般不低于300万元;
(二)编制每个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工程拦标价作为每个标段投标报价的上限控制价,所有标段的拦标价总和不得超过项目的预算;
(三)会同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方案;
(四)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五)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六)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七)参与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及定标;
(八)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九)管理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以上工作内容中有需要编制文件资料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与项目所在县市指挥部协商编制后,送州市办公室初审,州市办公室报省指挥部审定。
第八条 省、州(市)、县(市)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负责兴地睦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纪检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级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及定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工作。
对违反
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省兴地睦边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投诉。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兴地睦边工程施工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中介技术服务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兴地睦边工程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已经批准下达;
(二)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招标方案及相关附件经过省指挥部审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县市指挥部需将招标方案报州市办公室初审后,上报省指挥部审定。招标方案包含以下内容: